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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规定

http://cn.latincomercio.com 2010年07月04日 16:12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引进政策,我国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标》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对上述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上述项目给予了免税,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平等竞争,我国制定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给予退税的政策规定。新税制实施后,由于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取消了一些进口产品的减免税,与此相对应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064号文精神,1995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标机电产品退税规定。1997年国家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的设备,给予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为了平衡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税负,自1998年1月1日起,我国恢复了对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

  一、中标机电产品概念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二、中标机电产品范围

  (一)对2000年9月30日前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二)从2000年10月1日后,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三、招标单位需办理的手续

  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四、中标企业的退税手续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供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出口加工区的退(免)税规定

出口加工区的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加工区概念

  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二、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四、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二)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九)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